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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单位行贿)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30****,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63********,汉族,高中文化,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2019年6月11日被桦南县监察委留置,2019年6月18日解除留置。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桦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0月至2019年1 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有限公司、**备有限责任公司(已注销)期间,为了感谢时任**局**于某某(已判刑)、**市**局**办公室**齐某某(另案处理)在采购**市**有限责任公司和黑龙江**有限公司清雪设备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先后送给于某某人民币68万元,送给齐某某人民币15万元。

经调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被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主体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证明等;

2.证人于某某、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毕宏书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街**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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