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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交通肇事案)_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公诉)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1231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金塔县人,农民,户籍地:甘肃省金塔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金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塔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运贾某某、车某某、白某某等21人,沿金塔县金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4km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核实该车核定载客9人,实际载客21人,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33%。

    2、2020年8月23日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甘F*****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金塔县东坝镇下黑树窝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下黑树窝村3组路段处,与路面上行人付某某相撞,造成付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的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机动车在的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英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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