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妨碍公务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本市集美区灌口镇黄庄路行驶至黄庄路黄庄二里36号路段时,被在该处设卡拦查的执勤民警陈某甲及辅警陈某乙等人当场查获。民警陈某甲等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离现场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并在警车上无故出拳殴打辅警陈某乙胸口及左眼眶,随即被当场制服。经法医鉴定,辅警陈某乙受伤,致左颧部挫伤,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拒不如实供述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甲、刘某某、苏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出警执法记录等视听资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其他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手段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期间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陈炬
检 察 员:林 沙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随案移送。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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