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侦监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11972********,回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街**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新民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不曾受到刑事处罚以及与本案定罪量刑相关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新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银灰色东风小康牌面包车(车牌号:辽******)行驶至辽宁省新民市南市西路8号时被交警查获,在交警邴某某站在驾驶室左侧欲对车内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做酒精检测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将车辆打火后驾车逃跑,将交警邴某某带倒,致交警邴某某摔倒,右手手部受伤。随后该人至新民市站前大街农贸大厅西门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新民市交警大队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值为143mg/100ml。后又将其带至新民市中医院进行静脉血检测,将其血液送往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8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情况说明、亲笔陈述、病历记录、邴某某辅警工作证、现场照片、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王某某抽血照片、查获照片、伤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户籍信息、情况说明;2. 证人王某甲、田某某、闫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邴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新民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酒安6900检测单;6. 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及检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警察依法检查酒驾的过程中,采用暴力的手段,突然驾车逃跑,致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受伤,其是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上,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与妨害公务罪,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迪

                            202081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现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