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9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鄱阳县人,家住鄱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0月2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3日被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6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7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王某某之前在微信群里参与赌博而了解微信赌博,其赌博方式为在群里利用“牛牛”等赌博方式,利用微信红包进行结算。赌博群中有受雇于群主而专门维护群里秩序的人员(“护群”人员),也有受雇于群主专门到其他赌博群中乱抢红包而扰乱其他赌博群秩序的人员(“炸群”人员),同时还有受雇于群主在群中抢红包而不参与赌博以达到提升赌博群热度假象的人员(“托群”人员)。
在赌博群中赌博后,2017年10月份,王某某开始受雇于群主开始在赌博群中做“护群”、“托群”、“炸群”工作;在“托群”过程中抢到的红包,王某某可以提成20%,其余80%的红包需要返还给群主。2018年3月份之后,王某某又叫上盛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等人帮其做“护群”、“托群”、“炸群”工作,直至2018年4月21日案发。在做“托群”工作中,王某某抢到红包后,留下自己提成20%,剩下的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直接转给群主使用的银行卡。
经统计王某某的涉案微信,其从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3月27日,其在托群过程中抢得红包482202.48元,按照提成规则,其获利9.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危险驾驶罪
2018年10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酒吧喝完酒之后下班,其无证驾驶赣E9****比亚迪小轿车,从**酒吧出发,沿**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路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机动车驾驶证核查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微信赌博群提供服务并参与分成,涉案赌资482202.4元,盈利9.6万余元;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凌云
2018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本案案卷六册,光盘一张;
3、涉案的手机两部(苹果6s和苹果7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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