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南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村南**排**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11月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同年11月8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危险驾驶罪,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滦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5日至同年3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悬挂冀B91***牌号的丰田威驰小型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南县马城镇马城村处时,与该村村民张某甲停放在道路北侧的冀BUD***小型轿车相撞后,冀BUD***牌号小型轿车又与前方同村村民张某乙停放的冀B04***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通警察依法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滦南县中医院采集了血样,后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9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在唐山市曹妃甸区某街道处从一陌生男子手中以人民币37000元的低价购买了一辆未悬挂牌照的丰田威驰小型轿车,经滦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69000元。后经查证,该车牌号为冀B45***,系唐山市丰南区的李某某于2017年1月29日在唐山市曹妃甸区被盗车辆。案发后,涉案车辆已追缴。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注册登记摘要信息、被盗抢骗机动车登记表;盗抢机动车查询信息等;
2.证人张某乙、李某某、裴某某等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滦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更正说明;滦南价格认证中关于王某某涉嫌盗抢车辆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
6.查获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明知是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华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滦南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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