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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左右,在民权县实验小学西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车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56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乐唯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5.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德峰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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