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1时左右,在民权县实验小学西门,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车站北路由南向北行驶,与行人王某甲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9.564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驾驶乐唯牌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两份;5.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及照片)。
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德峰
检察官助理:闫冠巾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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