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4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曹集乡**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后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样经鉴定:结果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69mg/100ml,王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15天,并处罚金600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崔亚辉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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