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王大平,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61********,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住武宁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中能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武宁县**镇**路**队**路段处时,被武宁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交警民警查获。2019年12月27日,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强制措施凭证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王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相峰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