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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告人王**,男,1970年3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00301****,蒙古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贾宋镇***。2020年3月4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平县孙官线自北向南行驶至10KM+900M(卢医镇白龙庙路口附近)处时,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驶出道路的赵**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王**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55.1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王**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王**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经协商,双方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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