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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件)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告人王**,男,1968年6月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680609****,蒙古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晁陂镇课阳路10号。2020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4分许,被告人王**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镇平县工业路万德隆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现场查获。经依法定程序对王**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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