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东检二部刑诉〔2020〕8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8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赫章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浙G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金华市金东区**镇**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交警电话传唤到案。
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mg/100ml。
经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对方车主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政强制措施凭证、口腔呼气测试单、车、驾信息查询、谅解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静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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