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现住山西省盂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C****4的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4时55分,医务人员抽取王某甲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8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双富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二保,男,1972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32219720301123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山西阳泉盂县石店煤业有限公司(停薪留职),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盂县,现住山西省盂县孙家庄镇常家沟村03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二保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二保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CQ5454的棕色“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阳泉市郊区荫营镇林里村路段时,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发现王二保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当日14时55分,医务人员抽取王二保血液并留存。后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18mg/100ml。
被告人王二保于2019年12月19日被阳泉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查询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二保的供述与辩解;3.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二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二保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二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二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双富
检察官助理:王立丽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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