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新村**号附**号,现住**省**县**乡**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德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县**大酒店参加桂某某搬新房的喜宴,期间王某某喝了两杯多五星四特牌白酒。饭后14时许,王某某驾驶牌照为赣G6****的**色**牌两轮摩托车送桂某某回家,当行驶至**县**路与**路交叉路口(**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赣G7****蓝色**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桂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02.41mg/100ml;张某某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成分。王某某、张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桂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平
检察官助理:徐济民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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