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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091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武定县人,农民,家住武定县****村委会*****号。2011年10月3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武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

本案由武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云E7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武定县狮山镇罗婺彝寨老鹰广场出口倒车时,与樊某某驾驶的云A*V*R*号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主要责任,经检测,其静脉血样的乙醇含量为87.28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事故认定、血样检测报告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发生了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开林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武定县**乡**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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