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刑事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1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省道**镇“**饭店”门口处时,与同向行驶的他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公安机关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到达现场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呼气式检测,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6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与对方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情说明、户籍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方式:182537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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