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4日14时3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冀D**小型轿车沿曲周县曲侯线自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曲周县南里岳乡顺义村老海棺材店门前路段时,驶入道路中心左侧,与由西向东对向驶来的何某某驾驶的冀D**号小型普通客车正面相撞,造成两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大名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是152.8mg/100ml。经曲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追偿和解协议等;2.证人刘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曲周县曲候线南里岳乡顺义村路段处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1304112732019-0294号、1304112732019-0295号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冀通鉴字[2019]第3040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高本祥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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