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92********,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乡**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开平市**厂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林镇海的见证下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祥龙桥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3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2.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3.鉴定意见;
4.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鸿
检察官助理:赖阳豪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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