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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独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8********,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农,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独山县城方向往独山县温泉城方向行驶,其行驶至独山县中华南路南通桥路口+100米处(新街口)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王某某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意见;5.王某某辨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该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独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荣祥

                                     检察官助理 唐忠晏牟启秀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1828647****。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检察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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