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住佛山市禅城区**街道****道一出租屋。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8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去到佛山市禅城区**路**号高脚七皇茶店内,乘被害人甘某某不备,盗走被害人放在前台的价值人民币3605元的Iphone XR手机一台。得手后,被告人王某某逃至佛山市禅城区**路**路**路金城大酒店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手机,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惠贞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海口**道一出租屋,联系电话1862021****、1390277****;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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