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庐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1年8月11日被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皖******号“江陵全顺”中型普通客车在同大镇送学生去农林小学上学,该车应载客17人,实乘坐28人(其中27名为农林小学学生)。当日16时许,王某某又驾驶皖******号“江陵全顺”中型普通客车接25名该校学生放学。在农林小学门口,被巡逻民警现场查获。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行驶证、刑事判决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薛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从事校车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具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红
2020年12月2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电话1813451****。
2.侦查卷1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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