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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7********,水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住址: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我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4日被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持E证)酒后驾驶贵J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王某乙,由榕江县**乡**村往**乡**村方向行驶,于11时50分,行至兴(华)摆(吉)线11km+300m处时,与对向艾某某占道驾驶的赣FM****号小型越野轿车相撞,造成王某甲受伤以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王某甲被送医救治,在救治过程中,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对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3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榕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艾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王某甲身份信息,机动车

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百灵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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