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麒麟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与熊某某在紫云路西柳屯农贸市场吃烧烤喝酒,因经济纠纷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熊某某被送去医院,王某某报警后警察到达现场,王因不愿去派出所解决,警察离去,王又报警,并叫其妻开车来并堵在道路上,4时12分许警察再次来到现场处置,王某某驾驶云******号机动车至瑞和新城路边停车位。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0.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志华
2020年3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居住家中;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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