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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19〕5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5********,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镇**村岭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XXX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大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6日14时35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报废豫R****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内乡县灌二路44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处内乡县灌涨卫生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7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晓宇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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