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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村**屯。因涉犯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14时16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0*****9号蓝色东风牌拖拉机,沿蛟河市榆江公路**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榆江公路**公里时,被执法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8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3)查获经过;(4)**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受案登记表;(5)现场及车辆照片;(6)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车辆驾驶人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照片;(9)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尿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10)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市**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乡道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雪茹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在吉林省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社会调查评估报告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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