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31990********,汉族,高中,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家园**期**号楼**单元**层**户(户籍地址河南省汤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北航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风路与永安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3.5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血醇鉴定意见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产品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应酌情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存周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大道**家园**期**号楼**单元**层**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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