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红化**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8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J****9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慧泽路煜城阳光小区门前公路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081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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