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屯,现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佳苑**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3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持证驾驶鲁K*****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初村镇省道204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王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7.16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志芳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镇**佳苑**号楼**单元**;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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