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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雅检公诉科字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 汉族,19**年 **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1022419**********,河南省开封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新疆沙雅县古勒巴格镇**村**组,现住沙雅县**小区**号楼,无前科。2019年05月0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并同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8日18时许,王某某酒后驾驶新N3026D号牌小型轿车,在沙雅镇综合办公大楼院内路段与停驶的新N30795、新NE4656号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经新疆中心司法鉴定  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231.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刑事技术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3个月20天,罚金7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沙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住处,联系电话: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其他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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