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92********,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中共党员,住伊川县*****组。因扰乱单位秩序2017年10月14日被伊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轿车沿伊川县**镇**村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行驶途中将骑二轮电动车的杨某某撞倒,后逃逸至***村西路段,又在倒车过程中将骑二轮电动车的张某某撞倒,造成三车损坏,杨某某和张某某受伤。后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并于同日23时27分在伊川县仁大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mg/100ml。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提取笔录、病情介绍、协议及谅解书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  栋

                                   检察官助理:姬俊鹏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镇*村**组;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