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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福建省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北路**广场**座**室。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被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凌晨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闽C8****小车载吴某某,从本区刺桐路刺桐明珠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本区美桐街滨海酒店停车场旁边的“歌图人生”酒庄。后吴某某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群众报警。泉州市公安局丰泽派出所民警出警到现场,民警发现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酒后驾车后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将被告人王某某移交给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处置,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泉州东南医院醒酒并抽血检测酒精浓度。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37mg/100ml。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鉴

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辨认被告人王某某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驾车地点、涉案车辆 、车辆停放地点等笔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及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国栋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585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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