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现住本市城中区**小区**号路口**单元,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宁公(交)诉字【2020】10026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月20日以宁检一部交诉(2020)35号交办案件通知书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6日00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无证醉酒后驾驶青B*****号“荣威”牌小客车,沿西宁市城北区西站二巷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站二巷032号灯杆处时,与驾驶人田某某驾驶逆向行驶的青A*****号“大众”牌小客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样内检出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王某某,田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传唤到案。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振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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