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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9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路**排**号,个体。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未依法登记的“华鲨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榆阳区鱼河镇干沟乡村道路处时,与由东向西超速行驶的王某某驾驶陕K****4号“宝来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受损。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80mg/100ml。

经榆林市交警一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涛

周伟霞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89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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