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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村**组,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3号“现代”牌小型汽车沿本市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爱康卓越医院门口时,被值勤民警查获。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1.8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胜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19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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