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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高某某**镇**村**号,农民,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高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牌照微型轿车沿高某某赵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14公里处,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物证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3.8mg/100ml。2019年8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经电话通知到高某某**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发动机编号为483D9****的无牌照微型轿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涛

代检察员:王欣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高某某**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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