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西曲街道办事处石炭咀村,住古交市**座**单元**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古交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古交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3日0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古交市大川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古交市第四小学路段时碰撞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该车及中央隔离护栏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路人报警,民警赶往现场后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并于当日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6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61.3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交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爱香
检察官助理:张丽花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古交市**座**单元**层;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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