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5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R*****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邓州市仲景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9.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 邓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醇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均应从重处罚;案发后,王某某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曹 鹏
马海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