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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籍贯:吉林省白城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前科劣迹情况: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银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62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贴纸、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事项确认书、现场查缉照片、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户籍信息;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检查笔录:驾驶人呼吸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样过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琳

(院印)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文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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