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Z10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2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西安**集团**,户籍地陕西省礼泉县**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咸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陕A****D号东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沿南二环由西向东行驶至捷瑞智能大厦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10.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4、户籍证明、驾驶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天舒
2020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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