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苏市检一部刑诉〔2020〕2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址****县***派出所,现住*****市***区**路**号第**居民区**花园**栋**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04日被乌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27日告知其权利义务, 2020年9月28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6日02时许,王某某驾驶*E****号“荣威”牌小型轿车从***区行驶至**市S115线***大桥公安检查站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新疆科正所[2020]血鉴字第134号检验结果:从送检的王某某血样品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84.83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巴德玛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市***区**路**号***居民区**花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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