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安县人,住栋**镇**村委**组**号。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2时39分许,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栋川镇南正街驶往百花冲小区,行至**路**路交叉路口时,与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抓获经过;3.人车合一照片;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证人周某某、杨某某的证言;6.被害人果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8.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家裕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姚安县栋**镇**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598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3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随案移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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