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村民组**号。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被湖南省安化县公安局强制戒毒10个月。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0日20时37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湘H*****号机动车,行驶至宣威市普鲁线(普立-鲁布革公路)87公里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证被吊销后,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邦绍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社区**村名组***号。电话18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情况说明3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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