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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元谋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81982********,初中文化,家住元谋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9月10日被牟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牟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由牟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牟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王某某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元谋县黄瓜园中兴村委会麻栗树大村家中出发,驶往牟定县红坡牲畜交易市场,4时50分,当车行至牟定县辖区S218线元楚公路K48+846米路段时,王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牟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牟定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证实王某某身份情况及到案过程;3、证人证言,证实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相关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死者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证实现场概貌;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7、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少顺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牟定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1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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