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王**,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罗平县**镇************,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被告人王**酒后驾驶*******号小型****沿罗平县***往****行驶。当晚21时05分,车辆行驶至罗平县***********时被罗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王**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含量为201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王**带至医院提取了静脉血样2份备检,经鉴定,被告人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8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李**、叶**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2020年12月1日
附:1.被告人王**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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