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新城区**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行驶在井冈山市新城区**道上,车辆失控撞坏桥梁护栏掉至桥下湖内,造成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受损,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13日,经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人王某某、邹某某、张某某证言;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爱华
检察官助理:欧阳晶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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