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饭店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住侯马市高村乡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侯马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侯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晋LC2XXX号二轮摩托车在侯马市建工路行驶时被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0.2mg/100ml,民警立即提取王某某血样并送至山西省翼城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酒精含量鉴定,结论为: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69mg/100ml 。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报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军毅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侯马市高村乡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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