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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兴城市,现住兴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辽P****2号小型轿车,沿凌兴线22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54公里附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及乘车人徐某某受伤。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杰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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