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2020年4月28日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告知被害人张某治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豫J****临牌小型轿车,沿吴黄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1公里+950米处时,与被害人张某治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治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葛某勇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治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张会玲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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