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4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2时00分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航平西路2号通道口附近,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0****的白色长安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赔偿事故相对方。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宏伟

2019年1224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