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9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镇**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首都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首都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22时00分许,在北京首都国际机航平西路2号通道口附近,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0****的白色长安牌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mg/100ml。
被告人王某某部分赔偿事故相对方。被告人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宏伟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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