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02198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住南阳市**路**酒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县**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R*****小型汽车,行驶至南召县城区滨河帝城南门千寻酒吧门口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检察官助理:高稳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